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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a]MDR法规中,对公告机构有何通用要求?

日期:2023-08-17

 

a.公告机构的正常运作对于确保高水平的健康和安全保护以及公民对系统的信心至关重要。因此,成员国根据详细和严格的标准对指定机构进行的指定和监测,应在欧盟级别实行控制。

b.公告机构对制造商的技术文件的评估,特别是其临床评估文件,应由负责公告机构的主管机构进行严格评估。此类评估是一种基于风险的手段,用于监督和监测公告机构活动,评估时可采取相关文件抽样的方法。

c.应加强公告机构对制造商的监管,包括其进行突击飞行检查和对器械进行物理或实验室测试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制造商在收到原始证书后持续合规。
d.为提高国家主管机构监督公告机构的透明度,公告机构的主管机构应公布其用于指定和监测器械公告机构的国家评估监管措施的信息。根据良好的行政实践,主管机构应该及时更新这些信息,特别是反映上述流程的相关、重大或实质性变更。

e.公告机构所在的成员国应负责执行本法规关于该公告机构的要求。

  1. 特别是考虑到成员国组织并提供保健服务和医疗护理的责任,允许其制定有关公告机构的其他要求,此类机构用于器械的符合性评估,并且基于本法规未规定问题的领域。规定的此等额外要求不会影响欧盟针对公告机构更为具体的横向欧盟立法和对公告机构的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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